2007年7月2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钱塘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高温费为啥只是水中月镜中花
酷暑天,劳动者期待高温保护法律更具刚性
汤碧琴

  “今年高温作业工人的冷饮费每月已提高到了160元,连一般工作人员每月也有110元,但为何我们这些成天在外引导车辆的人每月只有80元的高温费?政府应该作出硬性规定,让我们足额拿到高温费。”近日,宁波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发出了这样的呼吁。烈日曝晒,热浪滚滚,有关高温下劳动保护的话题再次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。
  现状:高温保护不少单位未执行
  据悉,宁波市规定,在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施工现场,必须合理安排工作,采取‘做两头,歇中间’的方法:每天上午10时30分至下午3时,实行停工休息。这两天,该市建设工会等单位在建筑企业发出“温馨提示”,并将“提示”张贴到工地的食堂、宿舍里。建设工会主席郑启蒙说,之所以这样做,是因为目前有不少建筑工地没有做到这一点。
  笔者注意到,有相当部分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很难领到冷饮费,甚至有不少人都不知道高温补贴为何物,并不得已接受了企业不发高温费的“惯例”。不少单位也以企业自主权为由少发或不发冷饮费。
  原因:高温保护法规成“老皇历”
  “目前,我国关于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缺失,《劳动法》、《安全生产法》体系内,依据气候变化引起的劳动保护很难找到具体的法律参照,《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》则是1960年颁布的,难以维护高温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”部分工会界的政协委员说。
  笔者发现,《暂行条例》很多内容早已成了“老皇历”,例如规定夏季露天作业 “应使用宽边草帽或斗笠和白色宽大的服装”等,显然已难以在如今承担起保障高温 “烤”验下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的重任。而省有关部门虽曾发出过通知明确了冷饮费的发放标准,但只是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参考和依据,且只局限于 “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”的原则要求。
  “尽管每当盛夏酷暑来临时,有关部门都会下发关于加强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,部分企业也会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,但是,这些仅限于临时行为或行业行为,缺乏刚性,不能保障高温作业的职工安全和健康。”政协委员们指出。
  对策:期待为职工高温保护立法
  宁波市政协委员们提议,应用法律法规来保障高温天气下职工的身体健康,尽早制定出台 “宁波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”。
  高温保护的内容应包括:每年7至10月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发放高温保健费,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;气温在35℃以上,要调整作息时间,必要时要安排停工休息;改善住宿条件,确保饮食卫生安全;职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,可申请工伤认定;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不能搞 “双重标准”,不论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都应一视同仁予以保护;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办法,损害员工身体健康、造成伤亡的,按规定追究责任等。